凉山彝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第二十条有效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的一种。除木里藏族自治县外,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公章、牌匾、社会公益广告、重要宣传品、客运公交站(牌)、旅游标志、旅游景点、商店和餐饮娱乐场所的招牌应当使用彝、汉两种文字。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