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按照优先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牧渔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生态环境用水等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