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八条有效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或者核准前,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工程,不得批准或核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动工建设。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