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八条有效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点或输水总管装置量水设施,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水力发电取水应当如实提供实际发电量。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取水许可证规定的取水位置、取水方式、取水用途和取水条件,不得擅自扩大取水量。量水设施应当经有关检验机构鉴定合格。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