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取水许可,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有关部门不得立项。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