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依法获得的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水工程管理单位。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征求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给予补偿,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