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水电站建设和生产,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确定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水资源,不得挤占供水、灌溉、渔业和生态等用水。

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