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建设水电站的业主,应当大力支持、带动和促进工程所在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水电站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和水库消落区土地,在服从水库统一调度和保证工程安全、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应当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民使用。地方法规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