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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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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

第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存在主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等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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