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拟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存在主管部门之间职责不清,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等问题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或者作出决定后再依法提出。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