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有关委员会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委员会通报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