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档案馆建设应当满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工作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的建筑功能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