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完善档案保护责任和档案库房内部控制等制度,加强档案保密审查和安全风险管理,制定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措施。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