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统称有关委员会)依法行使审议、研究法规案的职权。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相关立法工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相关立法工作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外事侨务委员会)负责。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