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