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