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