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要求进行,保证工程质量。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市政市容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