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第五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公共厕所不符合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改造方案,并限期进行整改,达到规定标准。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厕所进行维护和管理。商场、饭店、旅馆、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公共建筑和公共场所的附属公共厕所应当无偿对外开放。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