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它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