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

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