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二节 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和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因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应当单独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