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未被认定为绍兴老字号或者已被取消绍兴老字号称号,伪造、冒用市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绍兴老字号标识、证书、牌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