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老字号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三章 保护传承第十四条有效绍兴老字号保护传承对象,包括下列具有历史性、民族性、文化性、价值性、信誉性的老字号文化资源表现形式以及相关的实物实迹:(一)字号、商标;(二)老作坊、老店铺、老厂区等场所;(三)反映老字号历史文化的传统技艺、工艺、民俗、礼仪,以及相关文献、手稿、影像等档案资料;(四)其他需要保护传承的对象。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