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市场主体以同一字号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授予绍兴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