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申报绍兴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推荐名单、申报资料和公示情况后,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拟认定的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书面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调查,调查工作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认定为绍兴老字号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