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绍兴老字号市场主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

(二)依法拥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字号,或者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或者使用权;

(三)与申报的绍兴老字号相一致的主营业务连续经营十年以上;

(四)经营状况良好;

(五)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日前三年至公示期满前无严重违法记录。

地方法规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