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规划和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居民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配套设施确认,应当征求体育主管部门的意见。
已建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新农村建设等工程统筹配置。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产权属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