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