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一)未依法实施或者配合监督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或者未及时处理反馈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