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日常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维护制度和服务规范,公布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时间、维护责任人和联系方式;
(二)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的体育健身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保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使用;
(三)在醒目位置标明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安全提示等事项;
(四)对损坏体育健身设施、妨碍体育健身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村(社区)级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投入使用之日或者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向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