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区科技、经济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