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