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第十八条有效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新建或者改造供热、供冷系统过程中,科学有序开发利用浅层、中深层地热能,推广应用再生水源、空气源热泵技术和太阳能光热技术,充分挖掘利用余热资源,建设相关配套储热、储冷设施,推动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供热、供冷联动发展。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地下水、地热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