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二章 目标与规划第十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综合考虑资源禀赋、供给能力、消费需求、开发利用经济性等因素,编制本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