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五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广应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并完成信用修复的市场主体,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信息,终止实施惩戒和重点监管措施,并根据信用修复结果及时更新其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