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保护的权利,知悉法律、政策和监督、服务等情况的权利,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权利。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法定义务,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营商环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