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解决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