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的多项执法检查,应当合并进行。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进行检查的,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