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四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与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风险程度等,公布审批流程图和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时限和申报材料清单,实行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多图一审、联合验收,并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加强跨前服务。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