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

支持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更新指引和更新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