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本市推行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用地建设带项目设计方案供应,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履约监管协议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地企业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实行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提高生产要素配置效率。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