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网通办、一窗通取。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企业开办手续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证照分离”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推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改革。在直播电商等领域探索推行集群注册制改革。
一个行业涉及多个许可证的,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