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投资促进政策,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本市设立总部机构,支持与本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经济组织在本市创设研发中心或者功能性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全流程服务保障。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