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相应处理。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