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在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或者作出相应处理。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依法履职的,由其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