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十八条有效人民调解组织可以依申请或者主动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受其他单位委派、委托或者邀请,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医疗、道路交通、物业服务、劳动人事、生态环境、婚姻家庭、建筑施工、旅游、金融、消费等矛盾纠纷易发多发且专业性强的领域,指导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共同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