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一)在目录清单之外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三)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四)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