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在目录清单之外收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涉企保证金;

(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三)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四)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