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法治环境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不得简单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