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市)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对政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健全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工作机制,强化评价数据综合分析和结果应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