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依托“枣解决·枣满意”社会治理智慧平台,受理企业和群众反映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和投诉举报。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