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大数据等部门应当归集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相关数据,做好本级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的运行和维护,推动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和业务协同。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向政务服务平台汇集政务信息,促进数据共享,实现数据赋能增值。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